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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原则七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1992年颁布的《里约宣言》的第15项原则阐述了预防性原则方法,指出“当面临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则不应作为理由去推迟那些能够防止环境恶化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系统性应用。当存在合理的危害怀疑时,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并考虑科学评估中出现的不确定性程度。

明确“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做法不仅涉及科技评估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还涉及政治考量,如公众的可接受性。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科学信息不完整或不确定,并且相关风险仍然被认为对社会影响过高,那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考虑的风险水平通常与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有关。
原则八
企业应该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在《21世纪议程》第30章中,1992年举办的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阐述了商业和工业在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角色:“商业和工业应加强自我监管,以适当的准则、章程和倡议为指导,将其纳入商业规划和决策的所有要素中,并促进与员工和公众的开放性对话。”

《里约宣言》指出,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自身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社会期望企业成为社区中的良好成员。企业通过满足社会的需要而获得其合法性,而社会也越来越明确地表达了其对更具环境可持续性实践的需求。
原则九
企业应该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
根据《里约宣言》中的《21世纪议程》的定义,环境友好型技术应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以更加可持续的方式使用所有资源,回收更多废料和产品,并以相比其替代技术更可接受的方式处理残留废料。这些技术包括各种更加清洁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以及末端治理和监测技术。

此外,环境友好型技术还包括专有技术、程序流程、商品与服务、设备以及组织和管理流程。在生产过程中因未有效利用资源而产生残留物和排放废料的情况,就可以应用环境友好型技术来降低日常运营低效、环境污染物排放、工人接触有害物质以及环境灾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