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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
原则十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以反腐败为内容的第10项原则在2004年得到采用,该原则表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的参与者不仅要避免贿赂、敲诈和其他形式的腐败,而且要积极地制定政策和具体方案去解决企业内部及其供应链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企业还被要求与民间团体、联合国机构和各国政府协同努力,以打造一个更透明的全球经济。

随着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的生效,一个重要的全球反腐败工具应运而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10项原则的基础性法律手段。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从轻微地利用影响力到制度化贿赂,其程度各不相同。透明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定义是“滥用所受委托的权力以谋取私利”。私利不仅指经济所得,也可以指非经济优势。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对敲诈勒索的定义如下:“索取贿赂是要求或引诱他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当其伴随着危及个人诚信或私人参与者的生命的威胁时,就成为敲诈勒索。”透明国际组织的反贿赂商业原则对贿赂的定义如下:“贿赂:提供或收受他人的礼物、贷款、费用、报酬或其他好处,诱使他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不诚实、非法或违反信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