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牵涉到另一家公司、政府、个人或其他团体所造成的人权滥用行为之中,这被视为企业的同谋行为(Complicity)。在治理薄弱和/或人权滥用现象较普遍的地区,可能存在特别高的人权滥用的同谋风险。然而,这类同谋风险在每个部门和每个国家都会存在。
根据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第1项原则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的要求包括避免在企业自身直接商业活动之外的同谋行为,即另一种人权滥用的方式,这使企业面对着妨碍享有人权的商业风险。如果公司有系统的人权管理方法,包括涵盖实体商业关系的尽职调查流程,则其被指控为同谋的风险将会降低(尽管并不会消除)。此类流程应识别、预防或减轻公司可能被牵涉到的与其产品、业务运营或服务相关的人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