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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原则一
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这一项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对人权事务的首要期望,即尊重和维护人权。尊重人权是指企业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侵犯人权(“不伤害”),并解决自己所涉及到的不利人权影响。此外,除了尊重人权,还鼓励企业采取行动维护人权。

这意味着企业有机会采取自愿行动为保护和实现人权作出积极贡献,无论是通过核心业务、战略性社会投资/慈善事业、公共政策参与/倡导,还是通过伙伴关系或其他集体行动。维护人权的行动应作为尊重人权行动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弱势群体的权利应被给予特别关注,这一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失能与残疾人士、原住居民、移徙工人、老年人群等。
原则二
企业决不参与(“同谋”)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企业被牵涉到另一家公司、政府、个人或其他团体所造成的人权滥用行为之中,这被视为企业的同谋行为(Complicity)。在治理薄弱和/或人权滥用现象较普遍的地区,可能存在特别高的人权滥用的同谋风险。然而,这类同谋风险在每个部门和每个国家都会存在。

根据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第1项原则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的要求包括避免在企业自身直接商业活动之外的同谋行为,即另一种人权滥用的方式,这使企业面对着妨碍享有人权的商业风险。如果公司有系统的人权管理方法,包括涵盖实体商业关系的尽职调查流程,则其被指控为同谋的风险将会降低(尽管并不会消除)。此类流程应识别、预防或减轻公司可能被牵涉到的与其产品、业务运营或服务相关的人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