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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
原则三
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结社自由意味着尊重所有雇主和所有员工自由、自愿地建立和加入团体的权利,以促进和维护其职业利益。员工和雇主都有权建立、参加和运作他们自己的组织,而不受国家或其他实体的干涉。为了能够做出自由的决定,员工需要一个没有暴力、压力、恐惧和威胁的氛围环境。

“结社”包括规则形成、行政管理和选举代表的活动。结社自由包括雇主、工会和其他员工代表可以自由讨论工作中的问题,以达成共同可接受的协议。这些自由还允许员工和组织采取工业行动的方式,维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

劳资集体谈判是一个基于自愿的过程或活动,通过这种方式雇主和员工讨论和协商他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关于工作条款、工作条件以及雇主、员工及其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制。有效承认劳资集体谈判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个预先确定的劳资谈判水平,或者要求雇主或员工以及他们所在组织进行强制性谈判。
原则四
企业应该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
强迫性劳动是指任何人在惩罚的胁迫下所从事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并且该劳动并不是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向工人提供工资或其他补偿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劳动不是受迫的或强制的。公正地来看,劳动应当是基于自愿的,并且雇员应有权根据既定规则选择自由终止劳动。
原则五
企业应该消灭童工制
“童工”一词不应与“青年就业”或“学生工作”混淆。“童工”是一种侵犯人权的剥削形式,并由诸多国际文书予以承认和定义。废除童工是国际社会和几乎所有政府的既定政策。虽然“儿童”一词涵盖了所有18岁以下的女孩和男孩,但并非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不能从事工作:国际标准下的基本规则区分了不同年龄和成长阶段的儿童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为各国国家立法提供了框架,规定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周岁。在过渡时期更低的就业或工作年龄是被允许的——即在经济和教育设施欠发达的国家,常规工作的最低年龄一般为14周岁,“轻量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2周岁。危险性工作的最低年龄则更高,所有国家都规定为18周岁。
原则六
企业应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用工和职业歧视指的是,因与人的优秀品质或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的特点,而给予人们差别化或不利的待遇。在各国国内立法中,这些特征通常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年龄、失能残疾、艾滋病状况、工会会员资格和性取向。然而,第6项原则允许公司考虑可能出现用工和职业歧视的其他理由。

歧视可能会出现在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包括获得就业机会、特定职业、晋升机会、培训和职业指导。此外,还可能涉及到雇用的条款和条件,例如:招聘、工作时间和休息/带薪休假、报酬 、职业安全与健康、绩效评估和提升、生育保护、任期保障、工作分配、培训和机会、工作前景、社会保障等。